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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安兩位核心創辦人放在一起,會發生什麼?

股權、董事會與共同經濟利益,如何界定趙長鵬與何一的權力邊界

趙長鵬離開幣安管理層,何一則出任聯合執行長並進入董事會。兩人的長期合作與共同家庭責任,使股權、投票權、投資利益和公司職務之間的界線更值得細看。私人信任可以支持創業,但對服務全球用戶的交易平台,信任還需要可追溯的授權、利益申報與獨立審查。本文沿著公司公告、法院文件和證券申報,檢視這些權利如何相遇,以及誰能在必要時提出異議。

文/Kevin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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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拆解:趙長鵬、何一與幣安》第六篇

(圖片說明)2022年6月4日,趙長鵬在越南NFT峰會發言,當時仍擔任幣安執行長。這張資料照片記錄了他離開管理層之前的公開活動。


股東與管理層的界線

2025年12月3日,幣安在杜拜舉行的Binance Blockchain Week上宣布,共同創辦人何一出任聯合執行長,與2023年11月接任執行長的Richard Teng共同領導公司。截至2026年10月8日,幣安官網公布的集團董事會名單包括何一,沒有趙長鵬;Richard Teng在2025年初接受WIRED訪問時則表示,趙長鵬仍是公司最大股東,並保有股東權利。

這些資料呈現了兩種不同的正式位置:何一參與管理與董事會決策,趙長鵬保有股東身分。兩人多年合作,又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外界因此關注他們的利益與影響力如何交會。要理解這種組合對公司決定產生何種作用,首先需要辨認各項權利由誰持有、如何行使,以及受到哪些限制。

對平台用戶而言,問題會落在具體環節上:一個代幣為何獲准上架,一筆資產由哪個法人保管,一項涉及創辦人利益的安排由誰批准。股東、董事、管理者和投資工具關係人的身分,可能出現在同一個人身上,卻各有不同的權限與責任。

幣安官網列出的共同創辦人不止趙長鵬與何一,負責清算、結算及資金管理的Heina Chen同樣具有共同創辦人身分。本文聚焦兩位核心創辦人,是為了研究股東權利、管理職務與共同經濟利益之間的關係,並不將公司的創立與運作歸於兩人。

離任後的限制

2023年11月,Binance Holdings Limited就反洗錢、未註冊匯款業務及制裁相關違法行為認罪,同意支付約43.16億美元的罰金與沒收款項。趙長鵬本人承認未能維持有效的反洗錢計畫,辭去執行長職務,其後被判處四個月監禁。

美國政府當時提交的認罪程序文件,將接受趙長鵬辭職、禁止他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列為幣安公司的承諾。文件描述的原安排,自法院接受認罪時開始,至獨立監察員獲任命滿三年時結束。這項公司承諾,與趙長鵬個人的刑事處分,需要分開閱讀。

美國總統特朗普於2025年10月21日簽署的特赦令,對趙長鵬所涉個人案件給予完全且無條件的特赦。文件沒有處理幣安公司的認罪協議,因此不能僅憑個人獲得特赦,就認定公司的管理限制也已解除。在2026年的一宗民事訴訟程序中,趙長鵬一方仍向法院主張,幣安受公司認罪協議約束,不能讓他參與經營或管理。這是其訴訟立場,並非對特赦全部法律效果的最終裁決。

董事會另有自己的制度來源。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案件中,法院於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同意命令,要求幣安建立至少包含三名獨立董事、合規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的治理架構,並明定趙長鵬不得成為該董事會成員。

股東身分、董事資格與日常管理權,因而分別受到不同安排約束。一項個人法律狀態的改變,並不能直接回答公司內部其他權利是否隨之改變。

(圖片說明)2023年11月21日,美國時任財政部長珍妮特‧葉倫在華盛頓的記者會上發言,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及其他官員在場。當日公布的認罪安排,構成幣安治理調整與趙長鵬離任的重要背景。


家庭利益與證據

趙長鵬與何一的長期合作、私人關係及共同子女,已見於公開採訪與媒體報道。對公司治理而言,這些背景與潛在利益衝突的識別有關;至於兩人如何生活,並不是判斷平台決策是否合規所必需的材料。

共同家庭責任可能使兩人的經濟利益相互連結,但資產是否共同持有、股份是否一致投票,以及一方能否代表另一方發出公司指令,仍是不同問題。持股或信託架構、表決協議、授權書及具體決策紀錄,才是辨認這些權利的依據。私人關係可以提示研究者追問哪些問題,不能代替答案。

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在Raanan等人訴Binance Holdings Limited等人的案件中,曾處理一個相關問題。原告認為,何一出任聯合執行長後,趙長鵬可以透過兩人的關係取得幣安文件,因此應被要求提交這些資料。趙長鵬一方反對將私人關係當作文件控制權的證據。

法院沒有認為原告已證明趙長鵬對相關公司文件具有《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4條所指的控制權,但仍要求他提交自己或律師掌握、符合裁定要求的相關文件。這項裁定針對證據開示義務,沒有全面判定趙長鵬對幣安是否具有商業影響力。

創辦人的影響力未必全部寫在職務說明裡。多年累積的聲望、組織經驗和人際信任,可能影響其他人如何理解或回應他的意見;但要判定某個人能支配資產、取得資料或指示決策,仍須辨認具體權利與行為。公司治理的難題,正是在保留經驗與信任的同時,讓不同來源的影響進入可以識別、審查和追究責任的程序。

股權與表決權

Richard Teng在2025年初所說的「最大股東」,提供了一項重要資訊,但沒有給出完整持股比例、股份類別或表決安排。這段訪問也發生在MGX投資之前,不能直接當作其後每一個時間點的股權結構。

2025年3月12日,阿布達比投資機構MGX與幣安宣布一筆以穩定幣支付、價值20億美元的少數股權投資,雙方稱之為幣安首筆機構投資。路透社當時報道,幣安發言人拒絕透露MGX的持股比例及雙方約定的治理權利。

公開公告沒有提供足以重建交易前後股權結構的完整資料,包括增資與老股轉讓的比例、股份類別,以及表決安排是否改變。早年的財富估算或市場流傳比例,因此不宜直接用來分配今天兩位創辦人的權益;何一的管理職位,也無法用來倒推她持有多少股份。

股東能取得多少分配、承擔多少風險,取決於持股比例及股份條件;誰能提名董事、批准重大事項或否決某項安排,則還要閱讀章程、股東協議和其他權利文件。持有較多股份與能夠單獨決定某件事,並不總是同一個問題。

法人層級同樣重要。集團股東持有的是哪一家公司的股份,該公司如何持有或影響交易、清算、託管及經紀業務的實際營運法人,都會改變權利與責任的分布。用戶在同一個品牌和介面下使用服務,法律上的責任卻可能由不同公司承擔。

因此,理解兩位創辦人的位置,需要一張可以沿著法人關係逐層閱讀的權利圖:資本在哪裡,表決在哪裡,董事由誰任命,經營決定最後由誰批准。只知道某人是最大股東,或某人身處管理層頂端,還不足以回答這些問題。

(圖片說明)2023年11月21日提交法院的幣安認罪協議附件D第一頁,列明獨立合規監察員的聘任安排,以及監察公司合規計畫和內部控制的職責。這些書面義務屬於公司層面的法律安排。


七席董事會

幣安官網對何一的職責描述,涵蓋商業、行銷與品牌策略,以及人力資源、全球傳訊、客戶服務和Binance Earn、Binance Square、Binance Academy等業務。這些正式職責,應當是評價她在公司中作用的起點。

目前官網列出的集團董事會共有七名成員。Gabriel Abed擔任董事長,與Xin Wang、Max Yang一同被標示為獨立董事;另外四人為Richard Teng、何一、Roger Wang及Heina Chen。趙長鵬則列於創辦人欄目,職稱為共同創辦人及前執行長。

三名獨立董事沒有構成七席中的多數,但單憑這個比例,無法認定監督有效或無效。當議題涉及創辦人或其投資利益時,更需要知道有利益關係的董事是否迴避、其餘成員依何種規則作出決定,以及獨立董事能否取得充分資料、尋求外部意見或要求重新評估。

熟悉業務的董事,可以幫助公司判斷產品與經營風險;獨立監督則需要確保不同考量有機會進入討論。當創辦人的經驗、商業目標與用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時,其他董事是否有足夠資訊與權限提出異議,比名單上的身分標示更能說明制度的作用。

何一的聯合執行長頭銜,也無法單獨回答所有授權問題。人事任免、重大投資、風險限額及關聯安排,分別由誰提出、誰能批准、發生分歧時交由誰處理,仍需透過授權矩陣和委員會職權加以界定。

如果把何一的決定一概理解為趙長鵬的意志,就會忽略她自身的管理責任,也會在缺乏證據時建立代理關係。她應當為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判斷負責,而這些判斷也應按照相同的標準接受評價,不因私人關係而被預先解釋。

集團董事會與各持牌法人的董事會,則有必要分開看待。對用戶承擔契約責任的法人,如何承接集團策略、履行自身監管義務,以及在利益不一致時維護本身責任,不能只靠集團層面的職稱回答。

YZi的資本關係

2025年1月,Binance Labs更名為YZi Labs。YZi將自己描述為獨立投資工具,投資範圍涵蓋Web3、人工智能與生物科技;彭博報道則指出,新名稱結合了兩位創辦人的名字。

這家機構的定性,曾出現不同公開說法。彭博當月引述負責人Ella Zhang,將其描述為家族辦公室投資工具,並報道它將管理何一的財富。報道刊出後,YZi向彭博表示,公司屬於創投與孵化機構,並非家族辦公室,何一也不參與日常營運。Ella Zhang另向WIRED表示,YZi的資金主要來自幣安創辦人的個人資產。

這些說法提供了資本來源和經營分工的線索,卻沒有呈現完整權益分配。擁有收益權的人未必負責日常管理;不參與日常管理,也不等於沒有需要識別的經濟利益。

美國證券申報讓其中一部分權利變得具體。2025年11月,YZILabs Management Ltd.與趙長鵬就持有CEA Industries股份提交Schedule 13D。文件列明,該投資實體是一家英屬維京群島公司,趙長鵬是其唯一董事。

2026年9月21日的修訂申報顯示,YZILabs Management Ltd.實益持有9,749,745股CEA普通股,按文件所列口徑約佔19.99%;趙長鵬因唯一董事身分,可能被視為實益持有同一批股份。這兩組申報數字不能相加,也不代表两筆互不相同的投資。

這份文件披露的是特定投資實體對特定上市證券的權利,不能據此認定YZi品牌下全部資產均屬趙長鵬個人所有。何一在不同投資工具中是否出資、如何分配收益,以及是否享有表決或資訊權利,也需要各自的權利文件支持。

投資利益與平台決策交會時,治理問題就會變得具體。假設某個創辦人具有經濟利益的投資工具持有一項代幣,而該代幣正接受幣安的上架或產品配置評估,平台便需要識別這項利益,界定誰能接觸未公開資料,以及相關管理者何時需要迴避。

這是一個用來檢驗程序的情境,並非對某筆交易受到干預的指控。即使投資團隊與平台團隊分開運作,仍需要有人能夠說明:當兩邊的利益相遇時,哪些人參與決定,哪些人退出,以及最終批准者依據什麼作出判斷。

(圖片說明)2021年5月12日拍攝的阿布達比Al Maryah島濱水景觀。該島位於阿布達比環球市場(ADGM)司法管轄範圍內,為本文討論持牌法人與監管責任提供地域背景。


BNB與公司股權

BNB在BNB Smart Chain上具有支付交易費用及質押等用途。官方治理文件將相關投票權與質押信用連結,並允許委託其他人參與治理。這些權利屬於區塊鏈網絡的運作安排,與幣安公司的股東表決、董事任免及管理授權分屬不同體系。

持有BNB,不會因此取得幣安的股東權利;持有幣安股份,也不能證明一個人掌握多少鏈上投票權。提案、投票及執行還須符合網絡規則,普通持幣、參與質押和取得治理權限,需要分別理解。

交易所託管則提供了另一個觀察角度。幣安使用條款第20.5條保留行使帳戶內特定代幣投票權的酌情權,並要求希望自行行使相關權利的用戶提前提幣。這項條款顯示託管服務與鏈上治理可能交會,但不能證明幣安已就BNB行使這種權利,更不能由此推定兩位創辦人掌握相應票數。

在經濟層面,平台業務、BNB使用需求、投資組合估值,以及持有BNB的上市公司,可能受到同一場市場變化影響。利益是否一致、影響有多大,則取決於各方的資產與契約安排。

採取BNB財庫策略的CEA Industries,提供了一個有文件可循的例子。公司與YZi經歷治理爭議後,於2026年6月23日達成合作協議,當時將董事會擴至六席,委任Ella Zhang、Alex Odagiu及Matthew Roszak為董事,並任命Odagiu為臨時總裁。

YZi同意終止股東書面同意徵集,接受約定的投票義務,以及限制增持、董事提名和其他股東行動的條款。協議也規定雙方共同選定另一名獨立董事。這些是協議訂立時的安排,不應當作其後董事會組成始終未變的證明。

更具體的一項披露,出現在截至2026年7月31日季度的財報附註:公司表示,由於YZi持有董事指定及替補權,將其視為關聯方。公司其後於9月29日更名為BNB Standard Corporation,普通股代碼維持BNC。

這項披露與前述法院處理私人關係的方式,形成了有意義的對照。法院沒有僅凭私人聯繫認定文件控制權;上市公司則根據具體的董事權利,說明關聯方認定的依據。兩者適用的法律與判斷標準不同,但都提醒外部觀察者:關係需要被翻譯成可以查驗的權利,才能支持更進一步的結論。

這個案例可以用來研究創辦人資本與BNB生態的連結,卻無法證明幣安平台曾向該投資提供不當利益。上市公司與YZi之間的關聯方認定,也不能直接套用到幣安與YZi之間。

同樣的證據標準,適用於兩位創辦人的BNB利益。交易所代用戶保管的資產、公司自有資產、投資工具持倉與私人持倉,需要分別識別。鏈上紀錄可以呈現資產移動,卻未必足以說明最終受益人;錢包標籤、財富榜和歷史代幣分配,也無法單獨構成完整的私人持倉清單。

衝突由誰審批

幣安2026年7月21日生效的全球使用條款,將適用服務分配予三家ADGM法人:Nest Exchange Limited負責交易場所,Nest Clearing and Custody Limited負責清算與託管,Nest Trading Limited提供經紀交易等服務。用戶仍須依所在地及具體產品,確認自己的締約對象,不能僅憑品牌名稱判斷適用安排。

條款第18.4條承認,相關實體及關聯方可能具有與用戶相反的經濟利益,同時聲明設有衝突管理安排,必要時披露或拒絕服務;自營倉位與策略則不屬一般披露承諾,監管要求除外。第18.3條亦限制向用戶披露或為其利益使用特定利益資訊的義務。

這些內容需要一併理解。幣安已作出利益衝突管理承諾,但條款沒有承諾全面公開所有商業利益。契約中的資訊限制,也不能被當作公司得以排除適用法律及監管要求的依據。

一般條款與個別決定之間,還隔著執行程序。某項利益是否被及時識別、誰審查了相關資料、誰退出討論,以及批准者是否有足夠獨立性,都不是僅憑條款文字就能確認的事情。

YZi是否落入特定契約中的關聯方定義,同樣需要查明實際法人、控制及業務關係。創辦人的私人聯繫,不能自動完成這項認定;一家機構聲明獨立運作,也不足以排除所有可能的利益衝突。

關聯交易與利益衝突因此需要分開處理。一筆交易是否屬於適用法律或會計準則下的關聯交易,取決於具體權利關係與判定標準;即使不屬於關聯交易,參與決策的人仍可能具有應當申報的利益。

如果創辦人具有利益的實體向平台提供做市、借貸、託管、技術或顧問服務,審查者需要知道定價如何比較、風險由誰承擔,以及費用和損失如何分配。這些問題可以透過契約、評估及審批紀錄查驗,比籠統判斷雙方是否關係密切更有實際作用。

一套可供檢驗的程序,應在決定形成之前登記相關利益,按照衝突性質限制資料取得和決策參與,必要時安排迴避。例外由誰批准、理由為何,也應留下紀錄,使獨立審查者能在事後重建過程,而不必依賴當事人的記憶或彼此信任。

對管理者和員工而言,清楚的授權也有很實際的意義。他們需要知道,一位創辦人提出的意見,是供團隊討論的建議、股東依法提出的要求,還是已經獲得批准的公司決定。如果這些身分沒有被區分,執行者就可能必須揣測對方的意思,卻在事後承擔決策責任。

這也是正式權力與非正式影響力需要銜接的地方。創辦人可以分享經驗、提出判斷,但當意見開始影響人事、交易或產品安排,管理體系應能辨認它的來源,確認批准權限,並留下執行依據。員工不應僅憑對創辦人意圖的理解,就承擔一項未經適當授權的決定。

公開資料尚不足以重建幣安涉及創辦人利益的完整內部審批路徑。這項資訊限制,不能被改寫成公司沒有制度或已經違規;監管機構可能掌握非公開材料,私人公司的公開義務也不同於上市公司。外部研究的責任,是清楚區分已有依據的權利,以及尚無法獨立判斷的執行情況。

(圖片說明)美國總統特朗普於2025年10月21日簽署的趙長鵬特赦文件第一頁,列出其姓名、個人刑事案件案號,以及完全且無條件特赦的文字。這份文件與幣安公司的認罪協議,涉及不同的法律主體。


讓信任接受檢驗

長期共同工作的人,往往能夠較快理解彼此的判斷。在創業早期,這種默契可以減少協調成本,讓團隊在資訊不完整時仍有能力作出決定。對一起承擔過風險的創辦人而言,信任也包含多年工作經驗累積的理解,不宜被簡化為需要懷疑的私人聯繫。

隨著外部股東、職業管理者、監管機構和大量用戶進入,公司需要向更多人解釋自己的決定。一項安排即使符合創辦人的共同判斷,仍可能影響其他人的資產、權利或風險,因此需要能夠提出異議和重新審查的程序。

幣安在宣布何一出任聯合執行長時,表示平台用戶接近三億。這是當時的公司註冊用戶口徑,不等於同時持有資產的活躍客戶數。規模使治理問題具有更廣泛的公共影響,卻不降低對證據的要求,也不能成為推定個人控制權的理由。

私人信任在一家公司的早期可能非常有效;當公司開始面向數億註冊用戶提供資產服務,同一份信任需要哪些制度來接住,是公司成長後必須回答的問題。

清楚的制度並不要求創辦人放棄多年累積的經驗,而是讓其他人知道,這些經驗如何進入公司的決策,遇到利益衝突時由誰接手審查,出了問題又由誰負責。對創辦人、管理者和員工而言,這也使各自的判斷有機會按照具體行為接受評價,而不必依賴外界對私人關係的猜測。

兩位核心創辦人放在一起,可以看見創業能力、長期信任與資本利益的結合。要理解這種結合如何影響今天的幣安,還需要股權文件、授權邊界、利益申報和可追溯的審批紀錄。對普通用戶而言,最終需要的保障很具體:即使一項決定符合創辦人的共同利益,仍然有人有權檢查、提出異議,並在必要時要求它停下來。

免責聲明

本文依公開資料撰寫,僅供新聞研究與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法律或稅務建議。治理分析不代表違規認定;未公開股權、持倉及內部安排,不作事實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