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屆外洽會將在北京舉行:海外投資簽約後如何履約?
Kevin Guo

11月3日舉行,法律服務與產業投資同列議程
第十五屆中國對外投資合作洽談會定於11月3日在北京國際飯店會議中心舉行。中國產業海外發展協會發出的邀請函及日程顯示,大會將安排投資推介、項目對接,以及法律出海、人工智能產業出海和海外可持續投資等活動。對尋找境外合作機會的企業而言,洽談能否形成可執行的合同、資金能否按期到位,是合作進入實際經營前需要回答的問題。
根據主辦方安排,上午舉行開幕式暨全體會議,下午展開專題活動,涉及產教融合、石油化工、智慧醫療及區域合作等領域。法律服務與產業投資被放在同一份日程中,使企業有機會在接觸合作方時,同步討論出資、交付及爭議處理安排。
對一項跨境交易而言,合作對象的簽約權限、付款條件及責任分配,會直接影響企業需要承擔的成本。會場提供接觸機會,合同則決定各方在合作開始後必須做什麼。

上屆會議已有跨境法律服務合作
2024年5月舉行的第十四屆外洽會期間,法律服務機構已參與企業與境外合作方的交流。
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2024年5月27日發布公告,宣布其法院及國際仲裁中心在北京國貿大廈啟用服務場所,提供會議、聽證、行政支援及數位技術設施,便利在哈薩克斯坦有業務的中國投資者使用相關爭議解決服務。公告同時記錄,機構負責人參加中國產業海外發展協會會議,並與協會達成合作。
華商律師事務所當年5月31日發布的活動記錄,也記載了深圳市前海一帶一路法律服務聯合會參與外洽會法律服務交流,以及高樹以聯合會執行會長身分與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院及國際仲裁中心負責人簽約的情況。
這類合作為企業接觸境外法律服務提供了渠道,但機構之間的合作,與某一投資合同能否履行,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服務場所可以降低溝通和程序參與的不便,具體爭議能否受理,則須符合相應管轄及程序條件。
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在上述公告中說明,其法院與哈薩克斯坦一般法院體系分立;對其他爭議,各方可以透過書面同意賦予其管轄權。企業選擇爭議解決機制時,因此需要看清合同約定的是法院訴訟還是仲裁,以及相關判決或裁決如何在資產所在地獲得執行。

產品出口、技術授權與共同建廠,責任各不相同
製造業企業參加外洽會,往往同時尋找客戶、經銷商、技術合作方及境外投資夥伴,但這些合作對應的資金投入與法律責任並不相同。
淮海控股集團2024年5月28日發布的參會消息顯示,公司在上屆外洽會展示鈉電新能源產品,並由海外業務團隊與潛在合作方進行商務洽談。對此類企業,產品展示和初步接觸之後,仍要確定交易將以何種方式推進。
如果是產品出口,合同重點包括訂單數量、付款、交貨、驗收及售後責任;如果是技術授權,則涉及授權範圍、費用、知識產權及終止條件;如果共同設立境外工廠,還要處理股東出資、土地使用、建設許可、設備投入及經營管理權。
同樣被稱為「合作協議」的文件,可能只記錄繼續磋商的意願,也可能已包含採購、出資或其他具體義務。文件名稱不能單獨說明其約束力,企業需要確認條款內容、生效條件及適用法律,才能判斷自己已經作出哪些承諾。
這些差別也影響會後成果的判讀。建立聯繫、達成意向、簽署正式合同和完成投資,分別代表不同階段,不能以同一個簽約數字概括。
2,135.8億美元投資流量,不能代替單個項目的現金測算
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2026年9月23日發布的《2025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2025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為2,135.8億美元,同比增長11.1%;對外直接投資存量為3.4萬億美元。
這組數據反映對外直接投資的整體規模,與展會上的出口訂單、技術授權或合作意向並非同一統計口徑,也不能說明某家企業的項目回報。
單個項目的經營壓力,往往首先表現在現金收支的時間差。境外工廠可能需要先支付土地、建設及設備款項,銷售收入卻要在取得許可、完成投產和客戶驗收後才能形成;如果合作方出資延後,或貸款未按預期落實,先行投入的一方便可能需要追加資金。
對資金有限的企業,這種時間差可能影響原有業務。境外項目持續占用現金,國內供應商貨款、員工工資及其他訂單交付,也可能承受壓力。投資測算因此需要呈現每個階段的資金來源與支付條件,而不僅列出項目總投資及預計收入。
政府部門、產業園區、合作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權限亦有區別。土地、稅收優惠或融資支持能否實現,取決於有權主體的承諾、所需批准及附帶條件。推介場合的介紹,仍須落實為可以審查的文件和安排,才能成為投資決策的依據。

法律安排越早介入,越能看清付款責任
本屆外洽會安排法律出海合作圓桌會議,延續了投資洽談與專業服務共同參與的方向。
法律服務在交易前期可以處理的事項,包括核查合作方身分及簽約權限、審閱付款與驗收條件,以及安排擔保、違約責任、退出和爭議解決條款。這些內容會影響企業何時付款、何時有權停止付款,以及合作中斷後可以向誰主張權利。
其中,程序上的勝訴機會與實際回款能力仍須分開考量。即使合同載有爭議解決條款,對方是否持有可供執行的資產、資產位於何地,以及後續程序需要多少時間與費用,都可能影響追索結果。
因此,爭議解決機制需要與合作方信用、付款保障及資產情況一併評估。對企業而言,能在支付大額資金前釐清的責任,越早釐清,越有助於控制後續投入。
會後進展決定合作的實際分量
外洽會的作用,還將體現在會後的合同與項目進展:合作意向是否形成正式交易,承諾資金是否到位,設備是否交付,境外工廠是否取得許可並投入營運。法律服務合作是否已有企業使用,也比機構簽約本身更能反映服務成效。
項目延期、規模調整或終止,同樣具有資訊價值。這些變化可以幫助後來的投資者了解市場需求、融資條件與落地成本,也使合作平台的成果有更具體的衡量依據。
11月3日的外洽會將為企業提供新一輪接觸與洽談機會。合作能夠推進多遠,仍取決於各方是否有能力按照合同出資、交付及經營;企業帶回的協議,也只有在這些責任逐步履行後,才會轉化為訂單、收入與持續運作的業務。
免責聲明
本文依據截至2026年10月25日取得的主辦方文件及公開資料撰寫,供新聞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法律或稅務建議;具體交易須按合同及適用法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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